一、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以下稱本法)第 38 條規定,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、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(以下稱強制險)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,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。
二、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,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,並投保強制險,始得行駛道路。考量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族群,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,請貴校(樂齡中心)協助廣為宣導,以強化學生及高齡者對於強制險之認識。
三、旨揭宣導短片,可至該基金網站(路徑:首頁/教育宣導/多媒體宣導,網址 https://www.mvacf.org.tw/Media )下載。
link to https://course.cyc.edu.tw/course/pub/cou_dsp.php?sch_id=104743 onclick=window.open(this.href);return false;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
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